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居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的条件。
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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