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人正常作业。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环境卫生工人劳动安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