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另有规定外,由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下同)依法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