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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