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