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迁移、拆除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设施损坏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