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夜景照明设施、户外广告、招牌等的照明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控制亮度和能耗密度,按照规定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