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十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整改或者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