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置二类标准以上的厕所;建设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厕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对免费开放的内部厕所,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指示牌,并予以适当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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