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废弃物的处理,应当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接收废弃物的处理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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