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城市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停用。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停用。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