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厕保洁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维护、保洁,保持设施齐全、完好,保洁质量达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居民住宅区内的公用厕所,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