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全过程运行系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
引导居民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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