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条 居民生活产生的大件废弃物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清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