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
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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