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河道以及近海岸边、滩涂等应当保持清洁,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水面漂浮物。驳岸、护栏、涵闸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