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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