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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