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设施。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未取得许可手续或者许可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