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经营,发现摊位经营者占用市场外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及时予以劝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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