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从事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维护以及树木栽培、修剪等施工作业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修剪树木,处理倒伏、死亡树木,及时清除绿地中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修剪树木,处理倒伏、死亡树木,及时清除绿地中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