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粪便按照规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疏掏、清运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使用、处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按照每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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