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