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和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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