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九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工商、国土等部门,编制建设工程材料市场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建设工程材料经营者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发现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制止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建设工程材料经营者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发现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制止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