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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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第二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承担。各区...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规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出厂的产品应当附具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编制本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七条 对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备案管理。重要建设工程材...
第八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材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并向买受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第九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工商、国土等部门,编制建设工程材料市场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
第十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
建设单位、监理单...
第十一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
第十二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开发、生产或者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
第十四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除提交本条例第七条第二...
第十五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交通、水利、市政公用、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检查职责,并有权采取下列措...
第十七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以及投诉举报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十八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
第十九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监督抽查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追回不合格材料,并通知相关经营者、使用者;建设工...
第二十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信用档案,记录登记注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信息平台,公布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材料行业信息汇集、发展状况研究等行业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材料生...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查处违反建设...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任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核查建...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