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承担。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