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出厂的产品应当附具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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