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查处违反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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