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材料行业信息汇集、发展状况研究等行业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