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信息平台,公布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情况、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其他管理信息,适时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警示和消费提示。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通报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登记注册信息以及其他管理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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