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信用档案,记录登记注册、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