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信用档案,记录登记注册、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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