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任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