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以及投诉举报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材料,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