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当采购和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