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除提交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材料采用的产品标准和施工工艺说明。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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