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