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八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材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并向买受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