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八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材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并向买受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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