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三章 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三章 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 鉴定单位应当根据相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监等有关部门编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