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三章 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三章 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因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委托鉴定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