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三章 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三章 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满后按照规定进行鉴定。其中,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年向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屋安全情况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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