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登记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装修、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