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费用。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白蚁防治进行适当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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