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吸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等烟草制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