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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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吸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等烟草制品。
第三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日常工作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
第四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四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控制吸...
第五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全市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为公...
第六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者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
(二...
第七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单位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的,吸烟区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
第八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
第九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九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
第十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第十一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对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的监...
第十二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二条 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巡查,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
第十三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控制吸烟的行为干预、戒烟服务、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助、捐...
第十四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
第十六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同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