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控制吸烟的行为干预、戒烟服务、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参与控制吸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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