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四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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