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四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