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二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二条 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巡查,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禁止吸烟场所履行法定职责。
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禁止吸烟场所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