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