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九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九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