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七条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单位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的,吸烟区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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